B公司设立了一项“受托、代持”设立阶段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协议计划,B公司与自然人A签署了该《投资协议》,自然人A认购人民币300余万元所对应的设立阶段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约定了协议到期后,B公司溢价回购全部股份债权。此后,因该投资计划到期后未能兑付投资收益,其他先于自然人A兑付日到期的债权人C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兑付回购全部认购股份债权并兑付投资收益,该案中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投资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并未支持该债权人C相应诉请。
了解更多A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从事会展服务、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2021年,A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OA系统上存在多次非正常报销记录,为查清该异常情况,防止公司财产持续受损,A公司委托我团队律师介入调查。
了解更多张三曾是某传销组织的技术人员,因涉嫌犯罪潜逃至国外,经商多年,主要经营该国与中国合作的农业项目。然而,张三因在国内曾经参与过传销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其发布了红色通缉令。在成为红通人员后,张三接到调查电话,办案人员希望其能够尽早投案,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但是张三因为身处国外,并没有重视通话内容,没有回国投案自首。不久之后,张三在某境外机场被当地警方抓获并遣送回国。
了解更多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欲增加生态环保业务板块。B公司为某地从事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的头部企业,正在进行某绿色农业项目,B公司向A公司表示该项目利润近500-600万,经过多次商谈,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在该绿色农业项目推进过程中,B公司一直向A公司反馈该项目状况良好,但在项目中期时,A公司发现该项目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还有亏损风险,该项目一直稳定运营,结果却与B公司的反馈大相径庭,实属异常,在此情况下,A公司要求B公司的高管甲采取相应措施以挽回项目损失,但B公司和甲拒不配合,至此,该事陷入僵局。为查清该项目亏损的具体原因,防止A公司财产持续受到损失,并及时采取应对方案,A公司委托我团队律师介入。
了解更多A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甲是公司实控人。2017年,A公司与B公司合作某项业务,由于B公司仅支持个人资金支付,无法以对公账户转账,A公司遂通过向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将资金流至个人账户用于与B公司的合作业务。2022年,A公司被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统计,A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000万余元,抵扣税款共计180万余元。稽查局将此案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承办经侦部门以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将甲刑事拘留。
了解更多A公司是一家以批发为主的贸易企业,成立于2012年,与国内多家正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国内某地区的产品经销协议,取得了总经销权,获得了在国内某地区宣传、推广、批发相应的食品、营养食品、保健食品的资格。2021年,由于同业竞争,A公司在经营所在地组织消费者见面会,宣传和讲解健康知识时,公司领导及员工近50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加之涉案家属得知上述情况后,纷纷至公司讨要说法,公司最终陷入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A公司委托我团队律师介入,负责该案的刑事辩护工作,并帮助A公司处理家属对接,企业后续经营等一系列衍生问题。
了解更多委托人张三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三因作为涉案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配合调查。
了解更多2015年下半年,A公司与其他7家公司预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科技、半导体、人工智能等行业,遂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下称“B企业”),募集资金总额30亿元,其中A公司投资1亿元,作为LP参与该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此之前,A公司和上述7家公司还成立了C资产管理公司,作为B企业的GP和基金管理人。该基金运行的数年间,上述7家公司在管理运营B企业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经营问题和股权纠纷。直至2021年年底,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决定,任命A公司为实际管理方。A公司在接管后,通过相关财务审计工作,发现部分项目中存在资金去向不明、资金实际用途与备案用途不一致等问题,进而发现了相关基金负责人可能存在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但由于该企业经历了多次管理层更迭,导致原始经营资料、财务数据大多已经毁损灭失,现存的相关证据材料更是杂乱无章,A公司无法自行梳理。在此情况下,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介入,进行侦前及报案工作。
了解更多